为进一步加强公司研究生学术道德建设,培养研究生的学术诚信,有效实施对研究生学位论文的质量监控,严明学术纪律,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社科[2009]3号)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位论文是研究生学术水平与科研能力的综合体现,其原创性及创新点是反映和保证公司产品质量的关键。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是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意识和科研创新精神,使其恪守学术规范,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防止学术不端行为的产生采取自律与他律相结合的原则,各培养单位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教育,提高研究生自律意识;各级学位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严格把关,加大检查力度,坚决杜绝抄袭他人学术成果,剽窃他人学术观点,伪造、篡改实验数据与体系。
第三条 研究生导师要加强研究生学术规范的具体指导,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审查,培养研究生良好的学术品质,避免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司研究生教育的良好声誉。对于所指导的研究生学位论文存在学术不端行为者,要提出严厉批评;由于导师失职或失察而出现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视情节严重程度对导师采取通报、暂停招生、取消导团队格等处理。
第四条 学校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所有在公司申请学位(毕业)论文答辩的研究生均须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接受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
第五条 研究生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工作由学校研究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检测对象为除目录、致谢、参考文献之外的学位论文主体部分。论文盲审前,由各培养单位集中送检,首次检测免收检测费,重复检测需缴纳相关费用。
第七条 “全文文字复制比”在30%以下视为检测通过,方能进入论文盲审环节。
第八条 按照学校统一组织的检测时间首次检测未能通过者,可在盲审送审前继续修改论文自费检测。在学校当年规定的盲审送审时间前未能通过检测者,半年后重新送检论文,直至检测通过方可进入论文盲审、论文答辩及申请学位等后续环节。
第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研究生,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研究生处
二〇一二年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