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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儿童一律判死刑”为什么不靠谱

2015年0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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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的朋友圈被一张刺目的图片和一段煽情的呼吁刷屏了。“对贩卖儿童者一律死刑!”——再加上“不求点赞、只求扩散”的号召,还真的搞出了扩散声势,并事实上达成了群起而点赞的效果。

 

 

这种呐喊声其实并不新鲜,近年来多次兴起。现在随着朋友圈的风行,而显得声浪更大。但是,这个呼吁靠谱么?这种一律死刑的做法,能遏制拐卖儿童么?这会带来一个更有力的法治中国么?

在点击“转发”之前,若我们能冷静地思考一下,就会发现,这呼吁与煽情,相当不靠谱。  

死刑,其实已经写在法条里。我国现有法律对卖和买都有处罚。刑法规定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组织者或者拐卖妇女、儿童数量超过3人以上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最高可以处以死刑。收买方最高可处三年以下刑罚,收买者不虐待、不阻碍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一点主要考虑到要降低解救被拐儿童的实际难度。

拐卖妇女儿童,令人深恶痛绝。其社会危害性,也在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增加。由于信息网络和社交媒体的广泛应用,使得涉及买卖儿童的犯罪活动情况更多、更快地被公开,更易引发公众的议论,形成全民关注态势。但是,法治中国的构建,需要讲法理,而不是靠煽情和泄愤。

拐卖行为对家庭成员的伤害之大,公众对此类犯罪行为恐惧和痛恨之深已毋庸讳言。留守儿童增多,人际之间交往冷漠,也导致一些孩子没有被有效看护。社会流动性增加,交通的便利,让犯罪分子转移流窜更方便、更隐蔽,增加了破案难度。某些农村地区长期形成的观念,认为买孩子无罪,甚至认为抚养成人有恩。

对于拐卖儿童者,“最高刑可以死刑”与“一律判死刑”有着极其不同的法律含义。前者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后者则看似解恨却只可能增加犯罪分子的“搏命心态”,看似增强了震慑力却可能更增加了被拐儿童所面对的危险。

买和卖是不同的行为,社会危害性也不同。目前对收买而言,打击上没有像出卖那么严。很多时候会从轻或免除。这里有为了降低解救难度的考虑。因为有时候去农村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会出现被全村人包围、甚至暴力抗拒的情况。对于收买而言,如果仅是收买而没有其他行为的,最多是3年。这个“3年”的威慑力或许不够,业界也在讨论要不要把最高刑增加,以提高威慑力。但若直接判定死刑,不符合现代法学理念对死刑适用的认知。

简单的适用极刑,不是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收买的社会危害性并没有达到需要像故意杀人这样的行为来处以极刑。如果收买人有其他行为,如殴打、强奸、虐待等行为的,可以数罪并罚,即除了追究收买罪外,还要追究强奸、伤害、虐待等罪行的刑事责任。  

我国的司法改革正步入深层。一个要点,就是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都要落实,宽严都要依法,宽严都要适度。我国刑法对拐卖儿童的犯罪行为,并没有回避使用死刑。各级人民法院在涉及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案件审理中,重刑比例相对已经较高。对于处在当前这个发展阶段的中国来说,死刑可用,但死刑要慎用。对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立法层面要不断完善,执法层面更需做得更到位。

解决拐卖妇女儿童问题,需要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的一系列协同。对此类犯罪,公安机关要严格执法,不能推诿和不作为。执法和司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收买方要严格控制从轻和免于追责的适用。预防和寻找被拐妇女儿童也很关键,如对人口信息的采集,指纹及DNA的采集,出生证明、户籍登记、婚姻登记信息系统的联网共享。  

解决问题,还需要在收买被拐儿童的主要地区——广大农村地区,加强普法,增加经常性的法治教育,发挥基层党组织和村干部们重要的引导、预防、管理作用。解决问题,也需要考虑并探索改进社会收养方式,让相关法规更有利于保障合法收养,让合法收养的渠道更加畅通。

解决问题,完善收养制度,若让没有孩子的家庭可以通过合法途径顺畅完成收养程序,谁也不会再愿意冒着犯罪的风险去买孩子。  

这两天里发生在朋友圈中的这场“呼吁死刑风波”,从某些细节看,似乎也让人问出了一股商业炒作的味道。有些人明显是在利用广大公众对拐卖儿童行为的痛恨,而想达到某些更复杂隐晦的目的。公众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关注,本来是好事,是推动社会进步的正面力量。但如果只是简单地形成集体泄愤式的表达浪潮,反而会事与愿违,造成舆论干预司法、绑架司法的潜在可能。  

总之,讨论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是不是“一律死刑”——

要实事求是地讨论,而不是只图泄愤解气地讨论;

要用法治思维来讨论,而不是用违法法理的思维旧习来讨论;

要站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来讨论,而不是碎片化、表面化地来讨论;

要从尊重法治、依靠法治的出发点来讨论,而不是以试图用舆论绑架司法的方式来讨论。

央视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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